抢夺罪

用交通工具靠近路人后迅速抢夺其财产并立刻驾驶交通工具逃离的行为的罪名

抢夺罪是一项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属于财产犯罪的一种,其严重程度介于“窃盗罪”与“抢劫罪”之间。

飞车抢劫示意图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刑法》第325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上认为,抢夺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之,但未必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为已明显违反被害人意愿而以强暴胁迫等手段实施者,则将落入强盗罪的范围,不再以抢夺论处[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之处就在于: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带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去劫取财物。

抢夺罪的惩罚为: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1 号刑事判决:“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仅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若施用强暴、胁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取其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盗;且亦非以行为时间之长短或行为人之主观犯意作为唯一之判断标准。是纵行为人之行为时间短暂,或本系基于抢夺犯意为之,惟若其行为已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程度 ,自应成立强盗犯行,或认已提升为强盗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