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用交通工具靠近路人后迅速抢夺其财产并立刻驾驶交通工具逃离的行为的罪名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刑法》第325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上认为,抢夺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之,但未必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为已明显违反被害人意愿而以强暴、胁迫等手段实施者,则将落入强盗罪的范围,不再以抢夺论处[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之处就在于: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带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去劫取财物。
抢夺罪的惩罚为: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1 号刑事判决:“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仅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若施用强暴、胁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取其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盗;且亦非以行为时间之长短或行为人之主观犯意作为唯一之判断标准。是纵行为人之行为时间短暂,或本系基于抢夺犯意为之,惟若其行为已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程度 ,自应成立强盗犯行,或认已提升为强盗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