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一定期限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有期徒刑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内人身自由刑罚方法[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澳门称为有期徒刑,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称为有期监禁(一般直接用“监禁”表示),在日本国大韩民国称为有期惩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门禁止无期徒刑,所以别处的有期徒刑在当地就是徒刑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中华民国 编辑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期间是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2月未满、或加至20年。在第35条,有期徒刑比死刑无期徒刑轻,比拘役罚款重。在第51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78条),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香港 编辑

在香港,各项罪行均会在立法时设定其监禁上限,如非法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但亦有罪行没有设定其监禁上限(即理论上可以判终身监禁,例如纵火罪),也有罪行只可判处终身监禁。例如《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条“谋杀”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而针对因精神病而犯罪、且有高重犯机会的犯人,所有罪行不论轻重,均属终身监禁(在此而言称为“无限期医院令”)的强制性判决罪名。

澳门 编辑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39条[2]的规定,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的“徒刑”就类似台湾及中国大陆的有期徒刑。《澳门刑法典》第41条规定:

  1. 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1个月,最高为25年。
  2. 在例外情况下,法律为徒刑所规定之最高限度得达至30年。
  3.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日本 编辑

依据日本《刑法》第九条规定,有期惩役(相当于有期徒刑,日语:有期懲役)是主刑的一种。同法第12条规定,有期惩役的范围是1个月以上20年以下。同法第14条规定,有期惩役最多可以加重至30年,最轻可以减轻至1个月以下。除此之外,还存在期限范围相同的有期禁锢(日语:有期禁錮)的刑罚,与有期惩役相比,禁锢不需要从事指定劳务。

2022年6月17日,日本通过刑法修正法案,将惩役和禁锢合并为拘禁刑,要求根据犯人特性安排劳务和其他指导。这一修改于通过后3年内施行,具体施行日期由政令指定。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一般的见解认为,包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内的自由刑,不是“限制”自由权,而是“剥夺”自由权,像例如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一〇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会议决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里就提到说“无期徒刑虽为自由刑,然终身剥夺自由,其社会隔绝作用与死刑无殊”,其中就将自由刑给视为“剥夺自由”
  2. ^ 印务局. 《刑法典》. bo.io.gov.mo.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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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徒罪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