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

(重定向自提刑按察使

按察使,是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官职,时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始见于唐朝。原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近于御史,后逐渐偏向司法官,清代别称有臬台臬司廉访使廉台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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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初年仿汉朝刺史制度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于御史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1]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1],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

宋朝节度使沦为虚职,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司(四监司之一),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1],与唐朝的观察使性质不同,为路一级司法官员。

金朝承安四年(1199年)称为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狱。[1]

元朝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1],简称廉访使,因此按察使俗称“廉访”,为道一级司法官员兼监察。

明朝复称按察使[1]。明朝省级(其实明朝并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间对三司辖区继续使用的俗称)之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司分掌,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军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长官,是隶属于总督或(及)巡抚的首席省级官员,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司法依旧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

尚书》:“汝陈时臬。” 孔颖达五经正义》:“汝当布陈是法。”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称按察使为“臬台”、“臬司”。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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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奈良时代元正天皇养老三年(719年)始设,是负责地方行政监督的令外官平安时代以后只剩下陆奥国出羽国有按察使,其他地区则由纳言大纳言中纳言少纳言)和参议兼任地方官。

明治维新又再设按察使监督地方政治,明治二年起实行,翌年废除。

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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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高丽时代始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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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徐连达 (编). 中国官制大辞典. 上海: 上海大学. 2010: 425. ISBN 978-7-81118-556-0 (中文(简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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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臬司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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