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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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是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官职,明清时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始见于唐朝。原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近于御史,后逐渐偏向司法官,清代别称有臬台、臬司、廉访使、廉台。
中国
编辑唐朝初年仿汉朝刺史制度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于御史。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1]。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1],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
宋朝节度使沦为虚职,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司(四监司之一),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1],与唐朝的观察使性质不同,为路一级司法官员。
金朝承安四年(1199年)称为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狱。[1]
元朝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1],简称廉访使,因此按察使俗称“廉访”,为道一级司法官员兼监察。
明朝复称按察使[1]。明朝省级(其实明朝并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间对三司辖区继续使用的俗称)之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司分掌,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军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长官,是隶属于总督或(及)巡抚的首席省级官员,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司法依旧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
《尚书》:“汝陈时臬。” 孔颖达《五经正义》:“汝当布陈是法。”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称按察使为“臬台”、“臬司”。
日本
编辑日本奈良时代元正天皇养老三年(719年)始设,是负责地方行政监督的令外官。平安时代以后只剩下陆奥国、出羽国有按察使,其他地区则由纳言(大纳言、中纳言、少纳言)和参议兼任地方官。
朝鲜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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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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