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2]是中华民国政府为管理政党活动而制定的专法。历时17年始完成立法。该法实行后未来政党应办理法人登记、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并应办理财务申报。[3]
政党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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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8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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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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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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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内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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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民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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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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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政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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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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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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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9日由行政院以《政党法草案》之名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内政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17年11月10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17年11月10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17年12月6日由总统蔡英文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17年12月8日[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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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黑条款: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负责人。
- 名称:歧视性或仇恨性、已设立之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足以使人误认等不得登记
- 存续:以下情形,废止其备案
- 连续四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主管机关限期召开仍不召开。
- 连续四年未依法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
- 备案后一年内未完成法人登记。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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