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节
(重定向自旌節)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8年5月14日) |
符节、节钺、节杖等,是中国历史上中央政权向官员授权,允许其代行帝王军政职权的凭证与象征,其形态样式以及代表的权力各代有变化。通常是指高级外交官,或者“代天巡狩”的高阶军政官员。
符节多是权力的象征[1],如朝廷任命的外交官、或是军官用以调兵遣将,或是官吏以之代天巡狩、行使皇帝诏敕。
授予符节、节钺的过程仪式常被称为“假节”,被授予符节的大臣被称为“持节”。重要的外交使臣大多持节,如汉代的苏武。军事方面,魏晋监军使者多以持节,唐朝时,有符节的各地招讨使、观察使等高阶军官常被统称为节度使。
历史
编辑汉朝官吏奉使外出时由皇帝临时借予节杖,即假节,以提高其权威。使臣持节出巡或出使完毕后则收回其“节”。
东汉末、三国时期帝王特赐给权位极重的大臣节钺。受此号者拥有代行帝王旨意、掌握生杀的特权。节即符节,钺是专用于帝王仪仗的斧状兵器,两者都是象征帝王权威的信符。而且是长期性的,非临时性的,成为象征地位高低的政治待遇。
晋朝地方军事长官都督诸军为第一级,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第三等,又有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等。使持节平时及战时皆可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持节平时可杀无官位之人,战时可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假节平时没有权利处置人,战时可斩杀犯军令的人。南北朝沿袭此制[2][3][4]。
隋唐时的“使持节”,作为皇帝赐予调动军队的凭信:当时诸州都督、总管、刺史都加“使持节”之号。唐高祖武德元年规定,刺史加号持节。太宗贞观二十二年以契丹窟哥为持节十州诸军事松漠都督府都督,奚可度著为持节六州诸军事饶乐都督府都督。其后常加,颁铜鱼符,但实际并不带节,因而无专杀权,只有节度使有旌节,可以专杀。
参见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编]
参考资料
编辑- ^ 《古今图书集成》:“周制,诸节置掌,节掌守之,辨其用,以达于天下。按《周礼地官》大司徒之职,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者不行于天下。”
- ^ 《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
- ^ 《宋书·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
- ^ 《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十四》:晋受魏禅,则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