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审,是权利救济程序之一,指“对‘未确定之判决’提起上诉的一般救济程序”,亦即上级法院废弃或撤销下级法院判决,发回该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1]

值得一提的是,上级法院若在废弃或撤销原判决后径行作出判决,即不会发回更审(这种情况在中华民国并不常见。)[1]

台湾 编辑

台湾的更审目前依循中华民国法律规定,仅指民事、刑事诉讼中,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有理,撤销二审法院(高等法院)原判决、发回二审法院“更为审理”之处分,即简称更审。调查证据不详、采证违法、判决理由矛盾、理由不备、事实认定错误与判决适法不当等理由都有可能发回更审。[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法操小教室】再審與更審. 法操司想传媒. 2015-10-20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2. ^ 杨国文. <小檔案>更審. 自由时报电子报. 2009-04-14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