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园事件发生于台湾高雄县林园乡(今高雄市林园区),是一起以石油化学工业为主的林园工业区污染所引发的纠纷事件。 1988年7月20日中油林园厂油管破裂漏油,同年8月27日,陈情人向高雄县政府陈情表示,中国石油公司林园厂油管破裂,并因此污染了大排沟沿岸的鱼塭水道,导致鱼虾大量死亡。[1]而后分别于1988年8月16日、11月17日召开了两次漏油污染水道所造成的养殖损害补偿协调会议,中油在该会议中主张漏油尚不致于流至于温水道,尚有其他工厂污染源导致水道污染,不应由其负责;渔民们则主张因油管破裂漏油导致鱼塭不适合养殖,中油应赔偿渔民所遭受之损失。最后会议结论为中油应依照渔民之请求每公顷鱼塭赔偿480万元。[2]

而在两次补偿协调会中间,爆发了“林园事件”。1988年9月20日,工业区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在豪雨期间大量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林园大排水沟出口旁的汕尾渔港内鱼虾大量死亡[3]。由于当地自工业区设置以来,便存在偷排废水等污染问题且未有妥善处理,因此引起居民抗争[3]

在20多日的抗争活动中,居民闯入污水厂切断了电源[4],导致19家工厂暂停运作。之后在高雄县政府、立法委员,以及经济部的协调下[3],工业区各厂商决定赔偿较近的汕尾地区每人8万元新台币、较远的中芸等村每人5万[4],以及其他村落各1千万基金等,总赔偿金约13亿元,是当时台湾最高的公害赔偿金[3],但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质疑居民正当性的评论[4]

之后协议达成且工业区恢复运转,但污染问题本身并未彻底解决,在协议书上也没有载明污染的解决方案[5]。林园事件后,当地仍陆续发生抗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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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编辑

  1. ^ 〈1988.07.27中油林园厂油管破裂污染鱼塭事件向高雄县政府陈情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_0004_0008_0001_0001],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2. ^ 〈1988.11.28检送中油林园厂油管破裂污染林园大排水沟导致两侧鱼塭不适养殖损失补偿第二次协调会议纪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_0004_0008_0001_0003],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3. ^ 3.0 3.1 3.2 3.3 3.4 林園事件. 台湾历史辞典. [2010-08-27]. [永久失效链接]
  4. ^ 4.0 4.1 4.2 王敏凌. 關於幸福,我們瞭解的不夠. 台湾社区新闻网. 2006-04-06 [2010-08-27]. [永久失效链接]
  5. ^ 郑南榕. 人民的力量比公權力更偉大. 自由时代周刊. 1988-10-22, 247 [2010-08-27]. [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