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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为中华民国规范人民使用枪炮、弹药、刀械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Controlling Guns, Ammunition and Knives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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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83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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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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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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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前类别 | 内政法规警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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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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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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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2月22日由内政部警政署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187)
- 内政、司法委员会于1983年4月28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83年6月3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83年6月7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83年6月27日由总统蒋经国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83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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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于民国72年(1983年)6月27日由时任总统蒋经国公布,其法全文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