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提前介入制

检察提前介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种司法机制,在公安办理案件时检察官就提前介入参与,共同办案,掌握办理过程的来龙去脉和证据逻辑链条,提前的程度可以早至案发报案时公安第一次前往现场就一同前往。[1]

一般状态下办案由公安警察全权办理,检察官被动等待结果的卷宗上交,之后才开始审查成案与否和起诉方式。提前介入制等于是一种机动权限,当地检察院可以决定对个案是否启动提前介入。法源为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实务上通常由被编组成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行使。[2]

功能 编辑

  • 便于检察官了解证据逻辑链条和侦办思维,可以快速起诉审判,免除事后沟通理解的时间。
  • 检察官通常所受教育水平高于一线公安警察,可以提供较多思路和推理,避免偏误或悬案。[3]
  • 一线公安警察可能有素质较差者办案过程中无意或故意采取了法外手段,检察官参与可以多一层纠举的防护,避免日后法庭上的攻防困扰。[来源请求]

其他国家 编辑

日本的刑案中有类似提前介入制的作法,但是强制规定的,警察出动现场并保护好后,须立即报告检察官,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向警察交代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警察按检察官的要求办案,也即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并指挥警察办案。这将有利于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来源请求]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重庆检察机关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5-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
  3. ^ 央視-提前介入制實例案例. [2015-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