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 (加拿大)

检察官(英语:crown attorney直译:官方受权人;在艾伯塔省新不伦瑞克省称作crown prosecutor[1][2]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检控人员

检察官
Crown attorney
Crown prosecutor (AB, NB)
加拿大的刑事检控全部由检察官以官方加拿大君主)的名义提出。
职业
职业类型
专业
业务范围
公务员法律事务
描述
教育要求
法律学位 (J.D./LL.B./LL.L.)
律师资格考试
相关工作
大律师、律师、法官

检察官代表官方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检控的职责。根据《刑事法典》以外的联邦法规(例如《受管制药物与物质法令》、《所得税法令》等)提起的刑事诉讼则通常(但不限于)由加拿大检察署提起。加拿大检察署还处理魁北克省新伯伦瑞克省以外的大多数麻醉品案件。 这一角色与苏格兰的检察官(procurator fiscal)、英格兰和威尔士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以及美国的联邦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有相似之处。检察官不是选举产生的。 他们属于公务员,政府可以根据雇佣合约将他们免职。

虽然刑事法律的制定在加拿大属于联邦管辖范围,但根据《刑事法典》的“释义”(interpretation)部分,大多数刑事罪行的检控(除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努纳武特地区之外)是省律政厅长及其副手[谁?]的责任。[3]因此,绝大多数检察官受雇于加拿大的十个省。

为省政府处理民事及行政事务的律师不被称为检察官,而是称为“官方律师”(crown counsel),尽管官方的刑事和民事律师通常都是向省律政厅或司法厅负责。为联邦司法部工作的律师在庭上通常直接被称为“官方”(the Crown),即使在民事事务中行事也是如此。此外,律师、见习律师及其他仅代表官方处理省级犯罪事务(例如市级执法和交通罪行)的人员被称为“省级检控员”(provincial prosecutor)或“省级罪行检控人”(provincial offences attorney,简称POA)而不称为检察官。无论被起诉的事项是刑事罪行还是省级罪行,检察官都代表官方参与辩论。在安大略省,每个司法区只有一名律政厅长任命的检察官。检察官负责监督地方一级的检控,并在律政厅之外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一名检察官可与律政厅协商,聘请暂委检察官(deputy crown attorney)及助理检察官(assistant crown attorney)来进一步为官方检控办事处配备人员并起诉犯罪行为。在这方面,安大略省的检察官制度类似于美国的地区检察官和助理地区检察官制度,这尽管属于加拿大法律制度的范畴。

由于加拿大的检察官并非选举产生的,加拿大的检察系统通常被认为比其他系统较少受到政治动机影响。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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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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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lberta Justice page on Crown Prosecutors. [2022-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16). 
  2. ^ New Brunswick Public Prosecutions Operational Manual (PDF). [2022-01-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25). 
  3. ^ Criminal Code, RSC 1985, c C-46, s 2, definition of "Attorney 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