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重定向自欽定憲法大綱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国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1]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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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义和团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强干涉下开始实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强实施宪政内容。慈禧太后根据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见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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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内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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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颁发,刊“政治官报”1908年8月27日第301号第9-11页,原文未加标点,遇君国则抬头。今均改之。

  • 君上大权
  •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 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 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 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 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 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
  •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 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影响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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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2]

它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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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文化/教育,"《钦定宪法大纲》"[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百科全书价值中国网,:2006-08-16.
  2. ^ 《辛亥革命》第四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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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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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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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参见立宪运动
清朝宪法性文件
1908年8月27日—1911年11月3日
后继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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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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