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

(重定向自污點証人

污点证人是一种法律协商制度,也称证人免责协商。为检方借由与犯罪嫌疑人中罪行较轻者协商减刑,换取犯罪嫌疑人作证,以利侦办案件之制度。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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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必须认罪,且需经过检察官同意始能转为污点证人。

各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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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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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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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法律,“证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项[1],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转为污点证人换取减刑。

  1. 证人本人便是证人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2. 须于检察官侦查中供述与该案案情有重要关系之待证事项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证。
  3. 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共犯者。
  4. 须经过检察官事先同意。

其中若犯罪嫌疑人非第二条案件之共犯,并于侦查中供出犯罪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之网络,因而使检察官查出第二条案件之被告者,检察官可以直接给予不起诉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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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污点证人制度,仅有类似的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行为,其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解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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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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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侦查中供述与该案案情有重要关系之待证事项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证,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经检察官事先同意者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减轻或免除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