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镇压明末农民起义而设立。
- 始建于崇祯七年一月,辖区包括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等地[1]。
- 崇祯七年十一月,去除四川辖区,增辖保定、真定等地。
- 崇祯八年八月,去除陕西、山西、保定、真定等;增辖四川、南直隶的江北、山东等地。此后增加山西、陕西[2]。
- 崇祯九年七月,去除山东辖区。
- 崇祯十三年十一月,去除河南、山西辖区。
- 崇祯十四年,增辖应天、安庆、河南等地。
- 崇祯十五年六月,罢免此职。
- 崇祯十六年六月,恢复设置,辖区包括应天、凤阳、江西、安庆、河南、湖广、四川、贵州等地。同年十月罢免。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3):“七年春正月己丑,广鹿岛副将尚可喜降于我大清。设河南、山、陕、川、湖五省总督,以延绥巡抚陈奇瑜兼兵部侍郎为之。庚寅,总兵官张应昌渡河,败贼于灵宝。”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总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一员。崇祯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后,俱以内阁督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