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权
治权,政治学术语,源自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体现于《中华民国宪法》。孙中山认为人民拥有政权,政府拥有治权,治权为政府统治人民的政治能力。治权又可区分为五权,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者。
概论
编辑孙中山认为,政治中,统治人民、维持秩序的力量为治权,治权属于政府所有[1][2]。政府过度管制,会造成专制,需要人民以政权来加以制衡[3]。
孙中山原始五权宪法理论中,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者皆归于治权,由政府拥有;政权由国民大会执行,但在《五五宪草》及之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将立法权与监察权转归为政权机关,而行政、司法、考试三者列为治权机关。1992年修宪之后,监察院不再具备民意机关资格,由政权机关改列为治权机关。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与其学生宫泽俊义,反对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区分,认为政权与治权都应该属于人民[4],将政权与治权分开,将会削弱民主制度。
注释
编辑- ^ 孙中山《五权宪法》:“政治里头又有两种人物:一种是治人的,一种是治于人的。”
- ^ 孙中山《民权主义》第6讲:“要分开政治的机器,先要明白政治的意义。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 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 ^ 孙中山《民权主义》第5讲:“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太过,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
- ^ 宫泽俊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析》:“现在欧美各民主国家,人民不但拥有孙文所称的政权,同时有治权;政权与治权并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他所称的治权是人民的权力的本质,政权则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