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持续教育

法学持续教育(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CLE);法学继续教育;法学延续教育),亦称为"强制性或最低限度的法学持续教育"(mandatory or minimum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MCLE));或在美国以外的某些司法管辖区,作为持续的职业教育,包括律师英语Attorney at law在最初核准执业英语Admission to practice law后所进行的专业教育。在美国境内,许多美国州份美国领地美国律师英语Attorneys in the United States必须完成某些必要的法学持续教育课程,以维持其在美国的执业执照有效性。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也必须完成某些必需的法学持续教育课程。但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色列等地区,只是建议而已并不要求律师完成法学持续教育的课程。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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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没有针对法学持续教育要求或认证的全国性规则。相反,每个司法管辖区(即每个美国州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及每个美国领地)都对如何管理美国律师英语Attorneys in the United States行使自由裁量权,其中包括制定法学持续教育的要求及认证规则。而法学持续教育的要求或认证的权力通常归属于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州最高法院,并授权给特殊的法学持续教育委员会或董事会。[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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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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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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