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适用地区,副检察长(英语:solicitor general直译:事务律师,香港作法律政策专员,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职责又译作法务部长副总检察长律政厅副厅长等)通常为政府司法官员(law officer)的一种,作为司法管辖区政府在法庭诉讼中的首席代表。在拥有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或译作总检察长)的系统中,副检察长通常是该司法管辖区律政司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政府司法官员。副检察长可能会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或代表政府参与诉讼(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有时亦因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担任者而异)。

各地副检察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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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副检察长”、“法务部长”等)的包括以下官员: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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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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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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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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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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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属香港
    • 1979年前,香港政府司法官员(法律政策)(Solicitor General of Hong Kong)为香港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的副手;1981年起,政府司法官员(法律政策)成为香港律政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法律政策科(Legal Policy Division)的负责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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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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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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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99年第11號條例《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