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曼法案

(重定向自波士文裁決

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比利时足球乙级联赛列日队的一名普通队员。在1990年合约到期时,博斯曼打算转会到法国敦刻尔克队。然而敦刻尔克队提供不出列日队所需的转会费,所以列日队不让他转会。

博斯曼法案
提出于1993年10月6日
判决于1995年12月15日
案件全名比利时足球协会ASBL诉尚-马克·博斯曼案, RFC列日队诉尚-马克·博斯曼和其他案, 以及欧洲足球联合会联盟诉尚-马克·博斯曼案
案件编号C-415/93
案件类型Reference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出席状况Full chamber
双方国籍 比利时
过程历史Cour d'appel de Liège, 9e chambre civile, arrêt du 01/10/1993 (29.426/92)
法院组成
影响法例
Interprets Article 48, TEEC

同时,由于博斯曼不再是甲队球员,所以收入大为减少。然后他在卢森堡公国的欧洲法院起诉转会的贸易限制。经过了长期艰苦的诉讼之后,博斯曼终于赢得官司,并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决:博斯曼以及欧盟的所有球员在合约期满之后,可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转会。

“博斯曼法案”同时禁止欧盟成员国本地联赛及欧洲足联在比赛限制非本地球员的数目,但不包括非欧盟的球员在内。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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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对球员合同期满的转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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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十八条“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合同的特殊条款”(Speci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contracts between professionals and clubs)的第三款规定:如果一家俱乐部试图与一名球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协商前先出具书面文书通知他现有的俱乐部。只有在自己与原俱乐部合同已经到期或者只有六个月的情况下,一名职业球员才能自由地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合同。任何对此款破坏的行为都应该得到适当制裁。

中国足协的球员合同期满的转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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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2008年下发的《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在第四章“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 第十一条对“自由人”做出了定义: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第十二条规定,运动员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自由人”代表俱乐部比赛,均需办理转会。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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