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系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结婚法律上将非婚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1][2][3],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时,母亲并未与生父缔结婚姻关系,但嗣后生母与生父结婚,则子女在法律上即视为生父之婚生子女[4]准正认领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过该名子女必须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实血缘连系),生父与生母所缔结之婚姻也须为有效之婚姻,仅仅是形式上有户籍之登记却未具备前述要件,仍然不发生实体上准正之效果。

立法上系参考中国过去习惯,正妻过世后,妾或其他女子若生下男子,而夫愿使其扶正,其子即取得嫡子身份,使本为非婚生子也能取得婚生子女之身份,也被认为系兼顾婚姻正式性及保护非婚生子女之便宜性作法[5]

要件 编辑

中华民国民法第106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故须具备如下要件[6]

  1. 须血统上有父母子女之血缘关连
  2. 须生父与生母合法结婚
  3. 须被准正者为非婚生子女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亲属法》,页296
  2. ^ 罗鼎,《亲属法纲要》,页184
  3. ^ 林秀雄,《亲属法讲义》,页239~241,2011年7月,ISBN 978-957-41-8156-8
  4. ^ 陈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初版第1刷. 台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250. ISBN 978-986-255-718-1. 
  5. ^ 戴, 炎辉; 戴, 东雄; 戴, 瑀如. 親屬法. 台北市: 作者自版. 2014: 365. 
  6. ^ 高, 凤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 2013: 268–270. ISBN 978-957-11-7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