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結婚法律上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1][2][3],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時,母親並未與生父締結婚姻關係,但嗣後生母與生父結婚,則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4]準正認領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過該名子女必須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實血緣連繫),生父與生母所締結之婚姻也須為有效之婚姻,僅僅是形式上有戶籍之登記卻未具備前述要件,仍然不發生實體上準正之效果。

立法上係參考中國過去習慣,正妻過世後,妾或其他女子若生下男子,而夫願使其扶正,其子即取得嫡子身分,使本為非婚生子也能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也被認為係兼顧婚姻正式性及保護非婚生子女之便宜性作法[5]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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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故須具備如下要件[6]

  1. 須血統上有父母子女之血緣關連
  2. 須生父與生母合法結婚
  3. 須被準正者為非婚生子女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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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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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頁296
  2. ^ 羅鼎,《親屬法綱要》,頁184
  3. ^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頁239~241,2011年7月,ISBN 978-957-41-8156-8
  4. ^ 陳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初版第1刷. 台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250. ISBN 978-986-255-718-1. 
  5. ^ 戴, 炎輝; 戴, 東雄; 戴, 瑀如. 親屬法. 台北市: 作者自版. 2014: 365. 
  6. ^ 高, 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 2013: 268–270. ISBN 978-957-11-7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