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立法院于1998年5月5日三读通过,并于同年月27日由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李登辉公布,定于同年10月3日施行。该法作为社会安全网的一环,旨在保护因犯罪行为受害的国民,由国家给予补偿,协助犯罪受害者渡过难关,重拾往日生活。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Crime Victim Protec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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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犯保法 |
施行日期 | 1998年10月3日 |
修正次数 | 5 |
最新修正 | 2015年12月30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保护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百合条款
编辑“百合条款”是立法院于2013年4月30日,增订《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4条之1至第34条之6的修正案[1],内容为:若中华民国国民在境外因他人之故意行为被害,于2011年12月9日以后死亡者,其家属可申请二十万元的扶助金。该条款得名于2012年东京台湾女留学生命案遇害女学生林芷滢的日文名字,并由其家属推动修法。作为该条款的第一个受益对象,其家属将扶助金全数捐给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台湾台中分会[2][3]。
参考文献
编辑-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 ^ 海外遇害「百合條款」20萬補償金 雙親全捐. 苹果日报. 2013-10-22 [2015-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5).
- ^ 2留日女遭殺害 促「百合條款」成立. 自由时报. 2013-04-30 [2015-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