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诰

(重定向自王之诰

王之诰(1512年—1590年),告若,号西石,湖广荆州府石首县(今湖北省石首市)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嘉靖甲辰进士,官至刑部尚书。

王之诰
大明刑部尚书
籍贯湖广荆州府石首县
字号字告若
出生正德七年(1512年)十一月初八日
逝世万历十八年(1590年)
配偶娶刘氏
亲属(子)王梦麟、王梦舄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举人
  • 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编辑

湖广乡试第七十六名举人。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中式甲辰科会试第二百九十四名,登第三甲第一百四十三名进士[1][2]。授江西吉水县知县,升户部主事,三十年二月与周俶往南直隶、浙江查摧积逋。改兵部主事,升员外郎,出为河南佥事,三十二年九月九月剿平强贼师尚诏有功,转任河南参议,调山西左参议,三十七年三月升按察司副使,接替薛腾蛟大同兵备副使。三十九年七月因战功再次增俸一级,进为山西右参政。四十一年九月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辽东,并在大兴[需要消歧义]屯田[3]。四十三年十一月召为兵部右侍郎,四十五年闰十月升本部左侍郎兼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军务兼理粮饷

隆庆元年(1567年)加升右都御史,率兵与俺答汗交战,因石州沦陷,王之诰以还守南山,只是降秩二级[4]。二年三月以兵部左侍郎兼右佥都御史,巡视山西宣大蓟辽保定等处边务,五月以疾乞休,令回籍调理。三年四月起复兵部左侍郎、协理京营戎政,四年正月升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总督陕西三边军务,隆庆四年(1570年)十二月升任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五年七月到任,神宗即位,六年七月改为刑部尚书,万历三年三月乞假奉母归乡,九月以养亲致仕。卒赠太子太保

家族

编辑

曾祖王俸,七品散官;祖父王伯载;父王芳,同知。母曾氏。慈侍下。兄王之诚。弟王之度、王之纪、王之纲、王之惠[5]

延伸阅读

编辑

[]

 明史卷二百二十》,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实录:世宗实录 ,540卷
  4. ^ ·张廷玉等,《明史》(卷220):“王之诰,字告若,石首人。嘉靖二十三年进士。授吉水知县。迁户部主事,改兵部员外郎,出为河南佥事。讨师尚诏有功,转参议。调大同兵备副使。以捣板升功,增俸一级,进山西右参政。擢右佥都御史,巡抚辽东。大兴屯田,每营垦田百五十顷,役军四百人。列上便宜八事,行之。召为兵部右侍郎。寻以左侍郎总督宣、大、山西军务。隆庆元年就进右都御史。俺答犯石州,之诰令山西总兵官申维岳,参将刘宝、尤月、黑云龙四营兵尾之南下,而檄大同总兵官孙吴、山西副总兵田世威等出天门关,遏其东归。巡抚王继洛驻代州不出,维岳不敢前,石州遂陷。杀人数万,所过无孑遗,大掠十有四日而去。事闻,维岳、世威、宝论死,继洛戍边,吴落职。之诰以还守南山,止贬二秩。”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进士登科录》 

外部链接

编辑
官衔
前任:
刘自强
明朝刑部尚书
1572年-1575年
继任:
王崇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