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权(英语:Royal prerogative)是特有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的组合体,只在拥有属于君主的君主国的普通法中并且有时在民法司法权中被承认。它是一些政府关于他们国家的统治方式的进程的行政权力被执行的手段,由君主拥有并被赋予君主。个别特权能被国会废除,虽然在联合王国特别程序适用。

虽然一些共和制国家元首拥有类似的权力,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处,而且不同处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较广泛。见保留权力

虽然特权起初只由君主行使,并且不需要国会的同意,但它们现在总在首相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首相或内阁就相关向国会负责。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没有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选择行使皇家特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形是罕有的,并且通常只发生在紧急状况或现有的先例不足以适用于存有疑问的境况的情形。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君主立宪国家,这样的行为可能促成宪法危机

然而不是所有君主立宪国家都有能被独立行使的皇家特权。例如,瑞典国王日本天皇有不能被以任何程度的个人自行决定权行使的特定政府职责,不论有什么样的境况。

定义 编辑

英格兰王国(直到1707年)、大不列颠王国(1707年-1800年)和联合王国(自1801年以来),皇家特权历史上是王国统治的中心特色之一。

宪法理论家戴雪给出特权是什么的标准定义:

……君主起初的权力的剩余部分,因而它是……在任何时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决定的权力——不论这样的权力在事实上是由国王自己还是由他的大臣们行使——的剩余物的同义词。[1]

大臣行使皇家特权 编辑

今天,特权由大臣在没有国会的许可下直接行使,于联合王国则包括管理公务员队伍、发放护照和授予荣誉的权力。[2]一些特权名义上由君主专属行使,但在君主通常基于首相的建议下或在内阁的建议下行使。英国政府体制的一些关键领域仍然通过皇家特权的手段执行,但它的使用范围在减少,因为相关功能逐渐被制定为成文法律。

与广泛的信念相反,皇家特权在宪法上是无限的。当君主有权利公布新法律时,它是没有被在宪法上使用的保留权力的一种形式。(如英王查尔斯三世陛下,作为联合王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的元首,有权利在任何尊奉他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使用皇家特权。)

在国王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的公告案(1611年)中,英格兰普通法法院法官断然声称他们拥有权利确定皇家特权的限制。自女王玛丽二世和国王威廉三世共主掌权的光荣革命(1688年)以来,这个有分离的和截然不同的司法权的解释没被君主质疑。它明显是法院的范围这一点被接受,表明法律是什么,或意味着什么。这对于司法权的观念是关键性的推理和基础;它有相对于由君主自己或他的大臣拥有的行政权的独特性和分离性。

皇家特权的种类 编辑

英国 编辑

英国属地 编辑

通常,君主保留在皇家殖民地的所有国务权力(即使实际上它不被直接行使)。因而皇家特权在理论上是一种无限的、随意的权力。在英国海外领土,每个有人居住的领地有一部当地治理所依靠的宪法。

然而皇家特权在殖民地的绝对性在1774年的开普拜尔诉霍尔案中受到挫折。开普拜尔诉霍尔案决定了一旦一个殖民地得到一个代表会议(或一旦总督被告知召集一个代表会议),皇家权力就被限制于非正式的特权内;没有会议的同意,君主不能征税或更改法律。

英属西印度群岛的几个殖民地因而变为“固定殖民地”,而只靠国会法案在十九世纪恢复为“皇家殖民地”地位。[3]

在2009年8月一个英国属地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的政府在英国国王陛下政府的建议下在一个2009年3月18日的枢密令中被再次设置总督一职,[4]它暂停并修改了群岛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取消了所有部长和议院的职位。这不是皇家特权的一次自我行使,因为它在“1982年和使国王能这样做的所有其它权力的西印度群岛法案”。然而,实际上命令扩大了皇家特权在群岛的使用范围,授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的立法和行政权力给陛下的总督。总督保持服从于被修改的宪法,而且实际上服从于在英国的国王的外交部的指示。

查戈斯群岛案中,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由英属印度洋领地高级专员做出的放逐岛民的地方法令是非法的,由英国外交大臣罗伯特·库克接受的决定。然而该法令是在由皇家特权给予的权威下被通过的立法,而不是特权自己的行使,并且因为超出被给予的权力被推翻。在这个决定后,英国政府发布了一条枢密令(皇家特权的一种主要行使形式)以达到相同的目的。这个命令也被高等法院裁定为非法的,上诉法院维持相关裁定。然而在2008年10月22日,星期三,政府在上议院赢得它对先前裁定的上诉。议院以一个三对二的多数决定裁定该枢密令是合法的权力行使。[5][6]

在他们的发言中,上院法官承认当时的政府在1960年代迫使大约2,000名居民离开查戈斯群岛以给一个美国空军基地腾出地方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尽管如此,多数人不能在命令中发现法律上的缺陷。

加拿大 编辑

在加拿大,皇家特权规范于《1867年宪法法令》第三章第9条。

在加拿大,发放护照的权力仍然归属于皇家特权之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权否决来自关塔那摩湾美国海军基地监狱的美国政府容纳并释放的公民的护照申请。加入美国和赞比亚国籍的马丁·穆班加被加拿大政府否认护照申请。

其它英联邦国家 编辑

在其它英联邦国家,皇家特权与英国的特权显著不同,而由君主的代表总督行使。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可以用不适用于英国的方式明确限制特权,而英联邦国家的宪法或国会法案则受到被英国政府(将特权)落实的法案所影响。

西班牙 编辑

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2章君主第62条描述国王的权力,而第4章政府和行政部门第99条明确国王在政府中的角色。[7][8][9]第6章司法权第117条、第122条到第124条概述国王在国家的独立司法中的角色。[10]然而,靠由胡安·卡洛斯一世建立的宪法性惯例,当保持政治上无党派性的和独立的君主制时,国王在征求政府建议后行使他的特权。接受政府建议不一定迫使君主施行建议,除非在由宪法规定的地方。

国王的职责是:

  • 批准和颁布法律
  • 召集和解散国会并召开在宪法中被规定的期间下的选举
  • 在宪法中被规定的情况中召集公民投票
  • 政府首脑的提议下任命和罢免政府成员
  • 遵照法律发布由政府部长批准的政令,授予民职和军职荣誉和奖赏
  • 被告知国家事务并为此目的在政府首脑的请求下主持部长委员会,无论他是否适合
  • 行使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 依照法律行使恩赦的权利,可能不授权大赦
  • 作为皇家学会的最高资助人[7][8]

另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下議院-公共行政部門-第四篇報告.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5). 
  2. ^ 英國國會-公共行政部門選拔委員會19.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1-05). 
  3. ^ 例如1876年圣文森特和格拉纳达(39 & 40 Vict. c. 47)
  4. ^ 2009年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群岛宪法(临时修正案)命令
  5. ^ 英國贏得關於查戈斯島民回家的上訴.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9). 
  6. ^ 查戈斯岛民不能回家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10-26.
  7. ^ 7.0 7.1 第2章君主,維基資源.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25). 
  8. ^ 8.0 8.1 国王陛下的宫廷网站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12-12.
  9. ^ 第4章政府和行政部門,維基資源.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4). 
  10. ^ 第6章司法權,維基資源.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8). 

附带阅读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