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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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一般是指政府管理盐的产制运销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各国盐法各异,有行专卖制、行征税制、行无税制。

从盐一诞生起,中国王室就立有盐法。中国长久以来对盐即有专卖榷禁的制度。在周朝时,掌盐政之官叫“盐人”。《周礼·天官·盐人》记述盐人掌管盐政,管理各种用盐的事务。祭祀要用苦盐、散盐,待客要用形盐,大王的膳馐要用饴盐。春秋战国时,设有官征税。

汉初允许私人经营盐业。汉武帝时频年用兵﹐财用不足,元狩四年(前119年)采用御史大夫张汤建议,开始设立盐法,实行官盐专卖,归入大司农,禁止私产私营。《史记·平准书》中记载,当时谁敢私自制盐,就施以把左脚趾割掉的刑罚。汉宣帝时﹐贤良文学大力攻击盐铁官营﹐有盐铁之议﹐遂成《盐铁论》一书。但昭帝依桑弘羊议,仍行专卖。汉光武帝时废除食盐专卖之法﹐听任百姓制盐﹐自由贩运,史称“就场征税制”。

晋初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并设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当时私煮盐者百姓要判四年刑,官吏判两年。立盐法后,市民食盐是有规定的。

安史之乱后,财政陷入困境,朝廷开始实施“榷盐法”,由官方垄断食盐价格,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1]张謇《张季子说盐》论:“盐法公私广狭之义,以唐为大界:唐以前公诸民,主广义;唐以后私诸官,主狭义”。

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北宋崇宁以后﹐由蔡京执政﹐推行盐钞法。政和三年(1113年)蔡京又创行盐引法﹐以官袋装盐。此法在南宋继续实行。

元朝时全国盐务皆归户部统管。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每引盐价格高达一百五十贯,又强迫农民收购官盐,最后导致农民起义,张士诚本人即淮南盐贩,方国珍是浙江盐贩。故史家有“元代之亡,亡于盐政紊乱”之语。

明朝盐法初承元制﹐不久有所变动,另设巡盐御史管理盐业。明代中叶实行开中法,以纳粮换盐,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晋商为方便筹粮,改行商屯,直接在边界开垦荒地,就地产粮。成化年间停用开中法,改行折色法,盐商直接向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引。

清朝设置盐院﹐管理盐业。清初扬州盐商豪侈无比,乾隆三十年,乾隆帝南巡至扬州时曾感叹:“盐商之财力伟哉!”[2]。乾隆三十三年,爆发两淮盐引案纪晓岚受到牵连,而被发配新疆。道光十一年(1831年)﹐行票盐法,盐价开始暴跌,“楚西各岸,盐价骤贱,民众为之欢声雷动。”

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标榜就场征税,任人买卖,但未实行。1942年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于民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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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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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2. ^ 《高宗南巡遗事五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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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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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盐法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