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权为能请求特定人[注 1]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并可请求该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1],和能对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绝对权不同,又称对人权。而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2]

注释 编辑

  1. ^ 特定人指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人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10年4月,页92
  2. ^ 页33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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