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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權
為能請求特定人
[
註 1
]
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並可請求該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
[
1
]
,和能對抗不特定的一般人的
絕對權
不同,又稱
對人權
。而
債權
為典型的相對權
[
2
]
。
目次
1
註釋
2
參考文獻
3
參見
4
外部連結
註釋
編輯
^
特定人指權利義務關係中的義務人
參考文獻
編輯
^
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10年4月,頁92
^
頁33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絕對權與相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
ISBN 978-957-41-5160-8
參見
編輯
絕對權
外部連結
編輯
相對權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互聯網檔案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