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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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英语:communitarianism)是一种提倡民主却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立的政治哲学,又译作社区主义共同体主义合作主义等。社群主义强调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联系。这种信念来源于认为自我、社会认同、人格等概念都是由社群建构的,与个人主义的观点有很大分歧。尽管社群可以小到以一个家庭为单位,但社群主义经常在更广大的视角下被理解:拥有共同利益、历史文化、居住地理区域的不同人群的互动。

源起 编辑

社群主义可以上溯到约翰·杜威[1],正式出现源自对19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背后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社群主义一定程度上反对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认为自由主义忽略社群意识对个人认同、政治和共同文化传统的重要性,理论建构前后有其限制。依此,社群论者迈克尔·桑德尔麦金泰尔查尔斯·泰勒迈克尔·瓦尔泽等人从不同角度批判自由主义的理论,并重新思考社群的意义,企图恢复濒临垂危边缘的社群意识。

社群主义对于社群和群己关系的重视是承袭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而来,其可溯源自柏拉图理想国》,以及亚里士多德对人类是社会性动物的强调。社群主义旨在恢复社群价值的重要性,而非想取代自由主义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仅是希望修正自由主义对个人和社群的错误假设,并重申社群对个人的重要性。

历史发展 编辑

在1980年代,社群主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两大主流之一。其中有罗伯特·贝拉英语Robert N. Bellah、查理斯·泰勒、迈克尔·桑德尔和迈克尔·瓦尔泽等人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过分个人主义化的倾向、雷根总统时代的美国政府以及撒切尔夫人时代的英国政府提出批判。

在1990年代,十分负责任的社群主义者,如阿米太·爱兹安尼菲力蒲·塞尔尼克英语Philip Selznick威廉·加尔森英语William Galston等人,不仅强调在个人权利问题上,责任与社会利益相平衡的重要性,而且还强调确保强大的社群不会压迫个人的需要。

个别汉学家认为,中国儒家思想与社群主义原则一致,西方民主制度可借鉴儒家的思想资源。[2]

自我观 编辑

社群论者所言的自我观是一种社群导向的自我观,主张个人认同及价值观的形成,并非在进入社群前即由个人意志所决定,必须透过个人与其所植根的社群间的对话关系发现之。由于自我构成自我理解的关系互为交互作用不可分,因此要理解一个人,也必须从其身处社群的生活背景来理解。

社群主义的自我观有下列两大特色:

  • 被动的设定:自我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及传统中,每一个个体都是位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生长于某个特定的家或某个特定的社会中,诸多社会的属性和目的形塑了个体的特殊性和个别性,是自我构成的特定要素。社群主义认为是由社群决定“我是谁”,而不是由我自由选择了“我是谁”。
  • 主动的探寻:人的自我,为个体所身处的社会文化所赋予,个体必须在社群生活中,透过和别人不断的互动,经由不断地的反省和探求,认知到自我和社群成员间的构成性关系,从经验中理解自己的身份,发现对自我的认同。

权利观 编辑

社群主义积极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保健权、休假权、接受社会救济权等等,国家对于这些权利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采取积极态度并有所作为,这就是所谓主动促成的自由。其次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性,认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前提。与通过个人的单独行动获得的权利相比,个人在社群的环境中以及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所能够实现的权利要大得多。

公益观 编辑

社群主义极力主张将个人的善与社群的善统一起来,并用这种共同的善作为评价社群生活方式的标准,因此共有价值高于个人自由选择的价值。

共善政治源于社群成员对美好生活的共同观念。社群主义认为社群本身即有一种“内在善”,这个“善”的观念来自于个体身处社群中的文化传统,不但提供了个人在选择时,所需考量的参考标准,也构成了个人的认同。从内在善衍生而成的共同价值和目标可吸引个人,对社会的运作亦具有凝聚性及连续性。

由于每个社群生活的标准不同,对善的定义也不一样,因此,共同善只有经由在特定的社群内才能达成,需要一个共同的历史和文化的特定社群,也需要社会制度社群成员的行为配合,一同实行具共善标准的生活方式。

在生活上,社群成员以“共同合作”的方式来促进共同善。社群内的每个人对社群中的生活规范有共同的理解,形成相互的责任与义务,并透过表达对彼此的关心、分享共同的价值及相互了解,提供社群成员道德的起点,建立成员对社群的认同感及归属感。

此外,共同善虽为社群的共同价值,但不意味社群成员必须毫无疑问地接受共同善的标准或规范,相反的,为避免共善政治沦为极权主义或恐怖主义,成员间可透过公开讨论和沟通,对共善标准加以修正或排除。

自由民主观 编辑

社群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和19世纪的个人主义都不利于建立民主,政府也无法带来真正民主,政府带头设计的民主模式,无一例外都迅速流产。自由的前提是成形的公民社会,通过个人对社群的参与而表现出来;人的自治,在于有根据社群需要而修正个体行为的能力。个人主义认为,遵守社会公德就要牺牲个人自由,带有强制性。社群主义批评,不受外在道德或社群关系的约束,对社会并无好处,反而阻碍社会进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级制度、服从、互相依赖,都有其价值[3],正如约翰·杜威指出,社群的凝聚力,有助确立个人价值。民主的基础,在于个体沟通良好的社群;在沟通良好的社群中,哗众取宠的做法就会受到抑制。[4]

国家观 编辑

社群主义认为,国家有干预和引导个人选择的责任,其次个人也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义务。社群主义要求的是“强国家”,认为一个缺少公共利益的社会即使再有公正,也不是一个好社会;而只有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政治生活才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为了国家和社群的利益甚至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

社群主义批评,美国的民主过于形式化,既不鼓励也不阻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仅确保了一种权力框架,让人有权选择他自己的价值观,这种形式化的自由给社会留下真空,使形形色色偏狭的意识形态乘虚而入,如基督教原教旨主义反堕胎反同性恋新纳粹主义白人优越主义恋童癖等等。社群主义主张地方自治,强调社区和地区性教育对政治生活的重要性。[5]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安乐哲英语Roger T. Ames著,温海明 编:《和而不同:比较哲学与中西会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页206。
  2. ^ Ames:《和而不同》,页210。
  3. ^ Ames:《和而不同》,页205-210。
  4. ^ Ames:《和而不同》,页219、214。
  5. ^ Ames:《和而不同》,页209-210。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