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专卖

(重定向自私盐

盐业专卖曾于世界多处实施,例如:古罗马印度中国等;通常是指食盐销售统由政府垄断、限于政府授权私人经营、或者由公家统一收购等垄断制度。在古代,盐业专卖通常为强势政府控制财源的绝佳方式之一,比方欧洲罗马就曾利用食盐专卖控制所辖领域,20世纪的英国,也曾于印度殖民地实施食盐专卖。不过也因为盐业专卖容易造成市场供需不均及价格争议,因此常引起纠纷。例如印度地区的食盐专卖,也是印度国父甘地反抗英国政府的起因之一。

吉兰泰盐湖的湖盐

中国大陆的盐业专卖 编辑

实施盐业专卖最著名的国家之一是中国。在古代中国,盐业专卖又称禁榷。自汉武帝起,各朝都对盐业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其他被专卖的商品还可能包括茶叶、矿产品等)。这样合法贩卖的盐叫官盐,非法贩卖的叫私盐

虽然食盐是生活必需品,在中国大陆从整体上来说并不缺乏。沿海地区产海盐四川等地区有井盐。盐业专卖制度的可能动机有下列几个:

  •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 稳定食盐价格和流通情况
  • 减缓民间财富积累
  • 对食盐实行质量控制

历史 编辑

周朝就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春秋时期,管仲齐国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使盐利“百倍归于上”,[1]“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2]秦朝汉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贩卖食盐。

西汉汉武帝时期,由于和匈奴的长期战争,政府财政紧张;而很多民间商人因炼铁、制盐等而致富。为了创收,并打击吴王刘濞等由制盐发家进一步谋取政治势力的诸王,汉武帝规定必须使用官家器皿、由官方制造运输和销售食盐;对于“敢私铸铁器煮盐者”处以“釱左趾,没入其器物”的惩罚。[3]但由于实践上导致社会矛盾太大,“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4]汉昭帝时期,政府专门就盐、、铁专营的问题展开辩论,其内容由桓宽编著成《盐铁论》。辩论结论是废除铁酒专营,保留盐业。到了汉光武帝时期,食盐由专卖改为征税。

其后到唐朝中期,对食盐的管理都比较松弛,“亭户冒法,私鬻不绝”[5]。贩私者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6]到了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为全部官营。宝应元年(761年),盐铁使刘晏改为民间制造,官府统购,批发专卖。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税收收入。例如778年,盐业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之多,史称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宋朝以后,政府和盐业商人处于半合作、半竞争的状态。一般盐商们得利于政府垄断地位,获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同时尽管有严酷的刑法惩罚,民间私盐贩卖“虽严禁所不能止”。[7]代州宝兴军民户“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8],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9]。明朝洪武时期,帝国设立九边进行北方防御。由于九边后勤补给困难重重,为了减少这种负担,洪武帝与山西商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关等几大边关要塞输送粮食,以换取山西商人获得了合法贩卖“官盐”的资格。以后山西商人不仅获得了河东盐池的盐引,也获得了两淮的盐引。明代私盐运作,仍屡禁不绝,成化年间,“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10],到了明朝末年,更是“盐徒充斥,无处不闻”。[11]

清代食盐贩私,“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2]包世臣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当时长江中下游各省私盐泛滥,“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13],“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14]

20世纪的盐业专卖 编辑

台湾的盐业专卖 编辑

台湾清治时期,台湾与大陆相同,也实施官盐制度。不过掌管台湾道盐业的主管台湾盐道库大使盐运使),经考,也未派实或实际上任。17-19世纪末,中国晒盐人被称为“盐虎”,官府雇用的人被称为“盐差”,盐虎和盐差虽在中国大陆冲突事件不断,不过,滨海台湾因取得海盐极为容易加上官盐价格一向低廉,两者此种冲突较为罕见。1895年,台湾迈入日治时期,食盐实行自由贸易,不过随后于1899年恢复专卖,设立了台湾盐务局,后又归台湾总督府专卖局,与樟脑鸦片同为该局辖下专卖事业之一,其中,台商辜显荣一直是台湾盐业的的实际负责人。[16]

至2002年,台湾完全废除盐业专卖制度。

注释 编辑

  1. ^ 管子·海王》
  2. ^ 《史记·齐太公世家》
  3. ^ 釱,国语,"ㄉㄧˋ",普通话音dì,广东话音"第"。意思为套上脚镣。《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司马贞《索隐引张斐·汉晋律序》:“状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以代膑,至魏武改以代刖也。”
  4. ^ 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5. ^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6. ^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7. ^ 《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熙宁二年)。
  8. ^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
  9. ^ 《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10. ^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九月
  11. ^ 徐泓《明代的私盐》,载《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80年12月第7期
  12. ^ 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制度》,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3. ^ 师懿德:《奏陈获江北盐枭始末折》,《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2辑
  14. ^ 包世臣:《庚辰杂著五》,《安吴四种》卷三,嘉庆二十四年著文
  15. ^ 发改委: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网易新闻. [2014-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8). 
  16. ^ 盐务档案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6-08-22.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