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雄洋丸事件

第十雄洋丸事件是发生于日本领海内的船只相撞事故。1974年11月9日13时37分,一艘搭载液化石油气的船只第十雄洋丸在东京湾与一艘利比里亚籍货轮相撞后起火。事故造成33人死亡,7人受伤[1][2]

第十雄洋丸事件
日期1974年11月9日
时间13时37分
地点日本千叶县木更津市附近的东京湾
伤亡人数
33人死亡,7人受伤

经过 编辑

1974年11月9日13时37分左右,从沙特阿拉伯拉斯坦努拉开往川崎港的日本籍液化石油气载运船“第十雄洋丸”(排水量43,723吨,搭载20,831吨轻石油脑、20,202吨丙烷和6,443吨丁烷) 与从木更津港开往美国洛杉矶的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Pacific Ares (太平洋·阿瑞斯号)”(排水量10,874吨,搭载14,835吨钢材) 在东京湾中之濑航道发生碰撞事故。第十雄洋丸的船前部右舷与Pacific Ares号的船艏呈大约直角相撞,被撞破后泄漏的易燃物起火爆炸燃烧,并泄漏大量石油到事故海域,火势笼罩大约五千平方英尺的海面。事故发生时,海上气候良好,且东京湾内风平浪静;然而东京湾内交通繁忙,两轮都是万吨大船,惯性大反应慢,相撞前发现时间太晚,且航速快,发现状况时已经来不及规避。

海上保安厅随即派出消防船“飞龙号”与“昇龙号”前往救援,东京消防厅、横滨市消防局、川崎市消防局与民间海上消防委员会也派出消防艇支援。“第十雄洋丸”起火后继续向横须贺市方向漂流,海上保安厅决定将“第十雄洋丸”搁浅到安全的地方,当时海上保安厅并没有设备可以拖曳四万吨级巨大船舶,因此紧急委托深田打捞建设公司进行拖曳,最后搁浅在千叶县富津海岸的浅滩,已是事故发生十日后。拖曳的起点距离横须贺市的防波堤仅1.8公里,若拖曳失败,横须贺市可能会陷入一片火海。

11月10日开始对相撞的两船进行搜索,Pacific Ares号的29名船员有28人死亡,一人获救入院治疗,“第十雄洋丸”有38名船员,其中5人死亡,33名船员救出,7人烧伤。Pacific Ares号的唯一幸存者是二管轮,事故发生时正在轮机 (机舱) 值班,之后藏匿机舱躲过一劫,其他船员皆跳海逃生,一般情况下东京湾内交通繁忙且离陆地近应该获救几率大,然而海面因液化瓦斯泄漏陷入一片火海,跳海逃生者反而全部在水中烧死。搜寻工作一直持续到11月19日。之后在当地渔民抗议下,海上保安厅将“第十雄洋丸”拖出东京湾,在野岛埼南方海域随黑潮漂流。

海上保安厅在用尽各种消防手段后还是无法扑灭猛烈火势。11月21日海上保安厅决定处分“第十雄洋丸”,在22日内阁决议后,海上保安厅长官向防卫厅长官宇野宗佑请求海上自卫队武力击沉“第十雄洋丸”。11月23日海上自卫队调集榛名级护卫舰榛名号 (DDH-141)、高月型护卫舰高月号 (DD-164)、望月号 (DD-166)、春风级护卫舰雪风号 (DD-102)、涡潮级潜艇鸣潮号 (SS-569) 与约10架P-2J反潜巡逻机编成处分部队。11月25日下午,第三管区海上保安本部向海上自卫队说明情况并警告邻近海域船只。

11月27日早,水面舰队到场观察状况,13时45分起四艘护卫舰开始用127毫米舰炮齐射,但前后共计72次炮击后,油轮除了继续爆炸并没有沉没。翌日 (11月28日) 9时,出动反潜机投掷共12枚127毫米火箭弹与16枚150kg对潜炸弹,然而在命中9枚127毫米火箭弹和9枚150kg炸弹后,依然无法击沉油轮。11时开始,出动鸣潮号潜艇对油轮发射4枚Mk 37型鱼雷,其中2枚鱼雷命中,一枚鱼雷机械故障 (因第十雄洋丸处于无动力漂流状态,音响归向鱼雷无法锁定目标),一枚掠过船底后失踪 (因多日大火第十雄洋丸吃水已经变浅),然而还是没办法击沉油轮。之后海上自卫队再度集结水面舰队对油轮进行舰炮齐射;18时47分左右,持续燃烧廿日的“第十雄洋丸”终于在犬吠埼东南东方约520公里的海域沉没。

海难审判于1974年12月26日在横滨地方海难审判厅第一次开庭。之后,1975年5月23日进行一审判决,对此不服的第十雄洋丸相关人员提出二审请求。1975年8月26日二审开始,12月17日结审。1976年5月20日高等海难审判厅做出判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优先航行权的原则,本案碰撞是由于Pacific Ares号的运营不当而发生,但第十雄洋丸船长也有职务上的过失。二审裁决第十雄洋丸的船长免职一个月,其他受审人以无过失或与本案无关处理。

事故发生后,在距离中之濑航道8号浮标21度1500米处设置了浮标,另外对从木更津港方向出发、距中之濑航道北端1500米处航行的船舶进行行政指导,保障中之濑航道北口附近的船舶航行安全。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海上幕僚监部 2003,§7 灾害派遣.
  2. ^ 中村 2009,第319-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