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审判程序

简式审判程序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特色在于简化了证据调查的程序,使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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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通常审判程序及简易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的规定,还有所谓的简式审判程序。和其他两种程序的主要差别在于简式审判程序,是就通常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调查,作了大幅度的减缩,也就是针对符合简式审判程序要件的案件,经法院裁定适用简式审判程序后,就不再适用通常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159条第1项、第161条之2、第161条之3、第163条之1及第164条至第170条等,有关法定证据及交互诘问程序的规定,影响所及,当然会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的规定,得适用简式审判程序的案件,主要须符合下列要件:一、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以外的案件。二、于准备程序进行中,被告先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简言之,就是被告所犯者非属上开重罪,且被告已经于准备程序中坦承犯罪。此后,法院方才得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之规定,裁定以简式审判程序进行后续之诉讼程序,俾兼顾被告诉讼权利,同时节省宝贵的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