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者,或称自雇人士,其工作的雇主就是自己。此类劳务提供者承担商业风险,不受劳动法律所保障,不能享受员工福利、有薪公众假期工伤赔偿、退休金等,有些则加入行会

计程车司机算是典型自雇人士

自雇者要申报营业牌照,为其收入申报利得税营业税。有些自雇人士是自由职业者,而公司个体户也是自雇人士的一种,但他们不算是自由职业者。 在香港有很多网络平台和雇员签订了条约,要求他们声称自己是自雇人士,继而规避劳动法律

例子 编辑

剩余价值 编辑

  • 剩余价值就是说明这种经济模式,有别于资方与劳方分离的典型经济角色分工模式。

香港的判案 编辑

  • “斑马到家”案 :平台手机软件是营利工具,亦作公司控制员工的工具,成为双方确立雇佣关系的理据,判定网络物流平台Zeek的车手并非自雇人士,要求平台破产,结算薪金。[3]

参考资料 编辑

  1. ^ 生意顶让自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20年9月
  2. ^ 香港加盟 FranchiseHub自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蔡旻殷. Zeek外送員與公司有僱傭關係 工聯會:盼對「假自僱」起警誡作用. 2023-07-14 [202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