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纪念物(英语:Natural monument、德语:Naturdenkmal、日语:天然記念物/てんねんきねんぶつ tennen kinenbutsu)是指本身拥有突出独特的价值,又因其固有之稀少而具备代表性的自然特质或文化意义的地理事物,包括动物植物、地形地貌、遗址遗迹等等。该概念最先由德国博物学家于1800年提出,后于1915年开始由日本开始在汉字文化圈中传播。
欧洲环境署(EEA)给出的天然纪念物选择条件有[1]
- 该事物需具备一个或多个含有突出意义的特点。自然特征包括有壮观的瀑布、洞穴、火山口、化石、沙丘以及海洋等特点,加上独特的代表性动植物。文化特征包括有窑洞、崖顶要塞、考古遗址以及土著民族的遗迹,等等。
- 该事物所处地域需足够阔大,以便能保护其完整特点和直属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