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紀念物(英語:Natural monument、德語:Naturdenkmal、日語:天然記念物てんねんきねんぶつ tennen kinenbutsu)是指本身擁有突出獨特的價值,又因其固有之稀少而具備代表性的自然特質或文化意義的地理事物,包括動物植物地形地貌遺址遺跡等等。該概念最先由德國博物學家於1800年提出,後於1915年開始由日本開始在漢字文化圈中傳播。

天然紀念物
朱䴉韓國日本的天然紀念物

歐洲環境署(EEA)給出的天然紀念物選擇條件有[1]

  • 該事物需具備一個或多個含有突出意義的特點。自然特徵包括有壯觀的瀑布洞穴火山口化石沙丘以及海洋等特點,加上獨特的代表性動植物。文化特徵包括有窯洞、崖頂要塞考古遺址以及土著民族的遺跡,等等。
  • 該事物所處地域需足夠闊大,以便能保護其完整特點和直屬環境。
黃石國家公園美國的天然紀念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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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歐洲環境署詞典. [2009-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7-1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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