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行政区划

芬兰行政区划按两个层次划分:行政区芬兰语maakunta瑞典语landskap)层次和市镇芬兰语kunta瑞典语kommun)层次。2021年芬兰划分为19个行政区和309个市镇[1]

芬兰的19个行政区

为了统计和行政管理的方便,这19个行政区又被组合为“地方管理局”(芬兰语Aluehallintovirasto)的7个行政管理区。芬兰全国又划分为17个“企业交通环保中心”(芬兰语ELY-keskus,ELY中心)[2]。同时芬兰又划分为13个选区[3]

按照欧洲地域统计单位命名法(NUTS),芬兰又划分为5个NUTS 2级大区[4]

行政区划历史 编辑

芬兰省份芬兰语lääni瑞典语län)是自17世纪以来直至2009年底的芬兰一级行政区划。省政府是中央政府来管理省份的派出机构。省份之下的地方行政是芬兰语kihlakunta瑞典语härad)。例如法官和人口登记官的权利范围在县一级。

芬兰历史性省份通常是按瑞典统治时期的后期的城堡领地来划分的。另一个划分的依据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划分以及芬兰各个“部落”的不同文化特征来划分的。芬兰的历史性省份有奥兰海梅(或称塔瓦斯蒂亚)、卡累利阿拉普兰波赫扬马(或称奥斯特罗波的尼亚)、萨塔昆塔萨沃(或称萨沃尼亚)、新地芬兰本部

2010年成立了“地方管理局”和“企业交通环保中心”(ELY中心)。以前的劳工中心、区域性的环保中心、公路局、省政府的交通和教育机构及海事局的行政任务转交给这两个机构。[2]

从1934年起、特别是在2010年代间芬兰合并了很多市镇。合并的原因通常是经济和功能上的原因,当然同时也有区域政治上的原因[5]。以前市镇被组合成70个次区芬兰语seutukunta瑞典语ekonomisk region),但在2014年的正式行政区划中去除了这一层划分。

行政区 编辑

芬兰共划分为19个行政区,其中人口最少的为奥兰(27 817人),最多的为新地区(1 429 202人)。面积最小的也是奥兰(1552.57平方公里),而面积最大的则为拉普兰区(92 664.6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小的为拉普兰区(1.98人/平方公里),最大的为新地区(223人/平方公里)。

芬兰是人口密度较小的国家,其五百四十万居民大多数居住在芬兰的南部和中部。

市镇 编辑

 
2020年的芬兰市镇划分(红色为使用“城市”称呼的市镇)

芬兰市镇是芬兰地方行政的单位。根据芬兰2000年修订的宪法第121条规定,“芬兰划分为市镇,其行政管理应该基于市镇居民的自治”[6]。市镇有征税的权利。

中央政府通过地方管理局(芬兰语Aluehallintovirasto)来监督市镇的事务运作。芬兰所有的市镇也组成“芬兰市镇联盟”来协调和维护市镇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市镇如果觉得其满足对城市社区所规定的一些要求,它可以使用“城市”的称呼[7]。现今市镇和城市在法律上无任何区别。在以前城市地位是有君王来授予的,城市地位在法律上有所不同。

2021年初时芬兰有309个市镇,其中107个市镇使用“城市”的称呼[1]。市镇通常再划分为市区、小区或村庄。在同一市镇里可能使用不同的邮政编码。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Kaupunkien ja kuntien lukumäärät ja väestötiedot. Kuntaliitto. 2019-04-03 [2021-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8) (芬兰语). 
  2. ^ 2.0 2.1 ELY-keskukset. ely-keskus.fi. 2016-02-26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9) (芬兰语). 
  3. ^ Vaalipiirit. vaalit.fi. 2016-05-16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芬兰语). 
  4. ^ Kuntapohjaiset aluejaot, kuntanumerot ja kuntien lukumäärät. kunnat.net.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3) (芬兰语). 
  5. ^ Kuntaliitokset. kunnat.net.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4) (芬兰语). 
  6. ^ Suomen perustuslaki. finlex.fi. 1999-06-11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30) (芬兰语). 芬兰宪法第121条 
  7. ^ Kuntalaki. finlex.fi. 2015-04-10 [2016-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2) (芬兰语). 市镇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