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行政區劃

芬蘭行政區劃按兩個層次劃分:行政區芬蘭語maakunta瑞典語landskap)層次和市鎮芬蘭語kunta瑞典語kommun)層次。2021年芬蘭劃分為19個行政區和309個市鎮[1]

芬蘭的19個行政區

為了統計和行政管理的方便,這19個行政區又被組合為「地方管理局」(芬蘭語Aluehallintovirasto)的7個行政管理區。芬蘭全國又劃分為17個「企業交通環保中心」(芬蘭語ELY-keskus,ELY中心)[2]。同時芬蘭又劃分為13個選區[3]

按照歐洲地域統計單位命名法(NUTS),芬蘭又劃分為5個NUTS 2級大區[4]

行政區劃歷史 編輯

芬蘭省份芬蘭語lääni瑞典語län)是自17世紀以來直至2009年底的芬蘭一級行政區劃。省政府是中央政府來管理省份的派出機構。省份之下的地方行政是芬蘭語kihlakunta瑞典語härad)。例如法官和人口登記官的權利範圍在縣一級。

芬蘭歷史性省份通常是按瑞典統治時期的後期的城堡領地來劃分的。另一個劃分的依據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劃分以及芬蘭各個「部落」的不同文化特徵來劃分的。芬蘭的歷史性省份有奧蘭海梅(或稱塔瓦斯蒂亞)、卡累利阿拉普蘭波赫揚馬(或稱奧斯特羅波的尼亞)、薩塔昆塔薩沃(或稱薩沃尼亞)、新地芬蘭本部

2010年成立了「地方管理局」和「企業交通環保中心」(ELY中心)。以前的勞工中心、區域性的環保中心、公路局、省政府的交通和教育機構及海事局的行政任務轉交給這兩個機構。[2]

從1934年起、特別是在2010年代間芬蘭合併了很多市鎮。合併的原因通常是經濟和功能上的原因,當然同時也有區域政治上的原因[5]。以前市鎮被組合成70個次區芬蘭語seutukunta瑞典語ekonomisk region),但在2014年的正式行政區劃中去除了這一層劃分。

行政區 編輯

芬蘭共劃分為19個行政區,其中人口最少的為奧蘭(27 817人),最多的為新地區(1 429 202人)。面積最小的也是奧蘭(1552.57平方公里),而面積最大的則為拉普蘭區(92 664.6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小的為拉普蘭區(1.98人/平方公里),最大的為新地區(223人/平方公里)。

芬蘭是人口密度較小的國家,其五百四十萬居民大多數居住在芬蘭的南部和中部。

市鎮 編輯

 
2020年的芬蘭市鎮劃分(紅色為使用「城市」稱呼的市鎮)

芬蘭市鎮是芬蘭地方行政的單位。根據芬蘭2000年修訂的憲法第121條規定,「芬蘭劃分為市鎮,其行政管理應該基於市鎮居民的自治」[6]。市鎮有徵稅的權利。

中央政府通過地方管理局(芬蘭語Aluehallintovirasto)來監督市鎮的事務運作。芬蘭所有的市鎮也組成「芬蘭市鎮聯盟」來協調和維護市鎮的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市鎮如果覺得其滿足對城市社區所規定的一些要求,它可以使用「城市」的稱呼[7]。現今市鎮和城市在法律上無任何區別。在以前城市地位是有君王來授予的,城市地位在法律上有所不同。

2021年初時芬蘭有309個市鎮,其中107個市鎮使用「城市」的稱呼[1]。市鎮通常再劃分為市區、小區或村莊。在同一市鎮裏可能使用不同的郵政編碼。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Kaupunkien ja kuntien lukumäärät ja väestötiedot. Kuntaliitto. 2019-04-03 [2021-0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8) (芬蘭語). 
  2. ^ 2.0 2.1 ELY-keskukset. ely-keskus.fi. 2016-02-26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9) (芬蘭語). 
  3. ^ Vaalipiirit. vaalit.fi. 2016-05-16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芬蘭語). 
  4. ^ Kuntapohjaiset aluejaot, kuntanumerot ja kuntien lukumäärät. kunnat.net.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23) (芬蘭語). 
  5. ^ Kuntaliitokset. kunnat.net.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4) (芬蘭語). 
  6. ^ Suomen perustuslaki. finlex.fi. 1999-06-11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30) (芬蘭語). 芬蘭憲法第121條 
  7. ^ Kuntalaki. finlex.fi. 2015-04-10 [2016-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芬蘭語). 市鎮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