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

前苏联的最高法律

苏联宪法(俄语: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先后共有三个版本,均建立在苏联的前身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创的1918年苏俄宪法的基础之上。

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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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部宪法有着大部分相同的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声明工人阶级领导国家,后两部宪法则声明苏联共产党在政府和社会中的领导角色。所有的宪法都支持社会共有资产的形式。每部宪法需要一套苏维埃,即议会,来行使政府职权。

与西方宪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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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来,苏联宪法同西方所采用的宪法基本类似,但实际上苏联宪法和西方宪法的区别隐藏在共同点之下。苏联宪法声明保证了一些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也认同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全体公民服从的义务。尽管如此,苏联宪法并没有包括保障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条款,苏联也缺乏保障这些权利的相关法律。因此,人民享受这些政治权利的自由程度限于不与建设共产主义发生冲突。而仅苏联共产党,保留着权力来决定什么对共产主义有利益关系。苏联宪法也明确指出了国家象征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国徽国旗国歌[1]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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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联的意识形态宣传,苏联政治体制是真正的民主,称为“苏维埃”的工人议会代表着工人阶级的意志。尤其是1936年苏联宪法,保证了不记名投票中的普选权。然而实际上,在1936年至1987年6月选举之间的所有参选人都是由共产党所挑选出来的。[来源请求]

英国历史学家罗伯特·康奎斯特评价:“一套虚幻的机构和协定把丑陋的现实用一张人脸来遮盖:一部装模作样的宪法最恐怖的时期被采用并保证着人权;一个只有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并有99%的人投票给他;和一个从来没有人举手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议会。”[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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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条目含有部分来自美国国会图书馆国家研究资料。这些资料由美国联邦政府公共领域出版。 - Soviet Un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Robert Conquest Reflections on a Ravaged Century (2000) ISBN 0-393-04818-7, page 9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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