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妇女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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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妇女投票权于1872年展开了遍及全国的运动。在《1832年改革法令》与《1835年市议会组织法令》之前,英国未明令禁止妇女投票,而1832年后确立了妇女在某阶层上的投票权。
婚姻,使女人失去了她的个人身份。她完全沉落在丈夫之下,而他取得了对她绝对的支配权。她从此完全失去了进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除了离婚、或其他原因助她脱离这些束缚,一个已婚妇女在英国无法从事任何职务。
莱昂·黎维,国际商法,1863年。[1]
年表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黎维, 莱昂, 國際商法在以下與其他國家成為商法原則,即:英國、蘇格蘭、愛爾蘭、英屬印度、英國殖民地、澳洲、比利時、巴西、布宜諾斯艾瑞斯、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漢斯鎮、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普魯士、俄羅斯、瑞典、瑞士、美國、符騰堡, 伦敦: V. 与R. 史蒂文斯、桑斯与海恩斯: 23, 1863, OCLC 6073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