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

英格兰教会最高领袖(英语: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是英国君主的头衔之一,代表英国君主对英格兰圣公会的象征性领导权。虽然今日君主对于教会的事务大多只是仪式性的管理权,但是此头衔所代表的与教会的关系以及在大多数的场合中都拥有极大的符号意义。最高领袖可以用签署英国首相转达教会议会所提出的人选的方式任命教会的主教与大主教。 [1]

历史 编辑

1534年,英王亨利八世国会通过了《至尊法案》,其中宣布英国君主为英格兰教会的最高元首(Supreme Head),并使英格兰教会与圣座脱离关系。在此之后圣公会逐渐成形,而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领袖一头衔也被加给了英国君主。但在玛丽一世登上王位后,一度试图恢复天主教在英国的影响力,并于1555年废除了《至尊法案》。此一举措很快的被她的同父异母妹妹以及继位者伊丽莎白一世于1558年推翻,并在1559年由国会再度发布重编的《至尊法案》。不过为了安抚一些批评,伊丽莎白选择了最高领袖(Supreme Governor)这个词取代了原先其父王所通过的“最高元首一词[2],如此才不会逾越了圣经中对耶稣基督所作的“教会的头”称呼[3]。此头衔便一直沿用至今。

三十九条信纲 编辑

在1571年颁布的《三十九条信纲》为了圣公会的一些神学观点作出了定义,其中37条对于英国君主在教会的权益作出了定义,该条说明英国君主在其管辖国家内拥有的权威扩及教会,但是君王并不拥有执行教会仪式的神职人员身份,此外也重申了圣座对于英格兰教会无权威。 [4]

虽然这些声明在现今只限于英格兰圣公会与英国君王的关联,也不禁止天主教在英国的活动,不过大致底定了英国君王与英格兰圣公会之间的关系所在。

参考文献 编辑

  1. ^ QUEEN AND CHURCH OF ENGLAND.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07). 
  2. ^ Elizabeth's Supremacy Act, Restoring Ancient Jurisdiction (1559),. [201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6). 
  3. ^ 出自《歌罗西书》第1章第18节
  4. ^ 三十九條(1571). 多伦多以马内利堂. [201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