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儁(?—?),字国士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县(今江西省高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曾于浙江湖广等地任职,官至湖广道监察御史、赠光禄寺少卿。事迹具《明史》,侧传于卢洪春本传。[1]

范儁

大明监察御史赠光禄寺少卿
籍贯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瑞州府高安县
族裔 汉族
字号 字国士
出生 生年不详
逝世 卒年不详
出身
  • 万历五年丁丑科三甲第一百一十一名同进士出身
经历
  • 浙江义乌县知县(万历五年~万历十一年)
  • 湖广道监察御史(万历十一年~万历十二年)
  • 斥为民(万历十二年~?)
  • 复官兼赠光禄寺少卿(天启二年~)

生平 编辑

范儁于万历五年(1577年)举进士,得第三甲,先任浙江义乌县知县 [2]。十一年(1583年),征授湖广道监察御史[3]。十二年(1584年),被贬斥为民。天启二年(1622年),复官,赠光禄寺少卿[4]

事迹 编辑

疏政被贬 编辑

万历十二年(1584年)正月,范儁上疏陈词时政十事,主要涉及地方事务,均语切定当,其中以“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麹糵为戒”为中心。刚好拟好奏疏之时,正值慈宁宫失火,给事中邹元标又疏陈六事,神宗意许其实则为忤碍自己意旨。及后神宗患病,大臣俱请候问安,而范儁之陈时政十事之疏又刚好一并送入。神宗阅疏后,认为范儁与邹元标等人不断违背自己意旨,有暗讽因此而患病之意,由此而龙颜不悦,愤怒斥责范儁道:“向未罪元标,致儁复尔,当重惩之。”朝臣闻讯后,其中申时行等人上奏希望神宗息怒,拟镌秩降职作罢,但神宗仍然愤怒,下刑廷杖。廷杖当晚,大雷雨作,翌日早上门外水已高三尺余。神宗此时怒气已大抵消退,而申时行等亦继续上奏望神宗挽留范儁,后神宗决定将范儁贬斥为民。[2]

屡荐不起 编辑

十三年(1585年),给事中张维新请求神宗重新任用被谴谪朝臣,惟独范儁并未有被起用。另外,给事中孙世祯、御史方万山等又向神宗奏言范儁不宜独遗,坐夺朝廷俸禄。种种因素集合起来,范儁于是屡荐不起。十多年后,天启二年(1622年),终获复官,并赠光禄寺少卿。后去世,卒年不详。[2]

评价 编辑

《明史》于范儁传前有句载:“御史范儁尝陈时政。帝方疾,见儁疏中‘防人欲’语,斥之。主事董基以谏内操谪官。其后员外郎王就学因谏帝托疾不送梓宫,寻罢去。皆与洪春疏相类。”以示范儁当时实则与王就学等人之遭遇相类似,皆因上言直谏,不获帝纳,终落得被斥为民的下场。[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二十二》:“御史范儁尝陈时政。帝方疾,见儁疏中‘防人欲’语,斥之。主事董基以谏内操谪官。其后员外郎王就学因谏帝托疾不送梓宫,寻罢去。皆与洪春疏相类。范儁,字国士,高安人。万历五年进士。为义乌知县,征授御史。十二年正月陈时政十事,语皆切至,而中言‘人欲宜防,力以靡曼麹糵为戒’。先是,慈宁宫灾,给事中邹元标疏陈六事,忤帝意。及帝遘微疾,大臣方问安,而儁疏适入。帝恚曰:‘向未罪元标,致儁复尔,当重惩之。’申时行等拟镌秩。帝犹怒,将各予杖。是夜大雷雨,明日朝门外水三尺余。帝怒少霁,时行等亦力救,乃斥为民。明年,给事中张维新请推用谴谪诸臣,诏许量移,惟儁不叙。给事中孙世祯、御史方万山等言儁不宜独遗,坐夺俸。自是屡荐不起,里居数十年卒。天启初,复官,赠光禄少卿。”
  2. ^ 2.0 2.1 2.2 2.3 张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3. ^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一百四十》,页2613
  4. ^ 明实录‧熹宗实录‧卷二十三》,页1145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