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法律
《行政程序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之一,公布于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计一百七十五条。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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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21年1月20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法律事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行政程序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行政法”是一个法学名词[2],“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则性的“行政基本法”(德语:Rahmengesetz)。[3]本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4]
本法所称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条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与陈情处理等。[5]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听证程序规定[6][7]。所规范行政程序种类之多、范围之庞杂,是本法在比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8][9]
注释
编辑- ^ 行政程序法:沿革.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 ^ 翰林雲端學院-高中公民與社會-行政程序法. 翰林云端学院. [2024-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3) (契维语).
- ^ 行政程序法§1.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 ^ 行政程序法§2.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1).
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划、实施行政指导及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聽證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行政处分〉 第二节〈陈述意见及听证〉 - 全国法规数据库 - 法务部
- ^ 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0).
- ^ 行政程序法 - 全国法规数据库 - 法务部
参考文献
编辑- 陈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