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华民国法律之一,公布于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计一百七十五条,是台湾第一部通则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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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修正次数 | 6 |
最新修正 | 2015年12月30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法律事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行政程序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行政法”是一个法学名词,“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则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2]
本法所称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条规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与陈情处理等。[3]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听证程序规定[4][5]。所规范行政程序种类之多、范围之庞杂,是本法在比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6][7]
此外,除程序性规范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实体性规范,诸如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订,更彰显本法不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则性法律”的特色。
注释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陈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