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1](英语:magistrate),又称裁判司推事太平绅士,是指在各种政府体系和司法体系中执行法律的文职人员。在古罗马政务官(magistratus)是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可执行司法行政权力。到现代,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裁判官是在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通常处理较轻微的案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裁判官是指没有受过正式法律培训的志愿人员,在处理轻微事项方面发挥司法作用。

裁判官
莱曼·波尔·达夫爵士,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
职业
名称裁判官、裁判司、推事太平绅士
职业类型
专业
业务范围
司法
描述
所需技能
专业分析、批判性思维、公正性、常识
教育要求
通常担任过讼辩人(视乎司法管辖区而定)
工作场所
法院
相关工作
大律师事务律师检察官

参见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9).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