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西安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消的直辖市。延续自民国时期设置的西安市。
西安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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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行政区直辖市→中央直辖市 | |||||||||||
1949年—1954年 | |||||||||||
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历史 | |||||||||||
• 成立 | 1949年 | ||||||||||
• 废除 | 195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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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编辑1949年时,中共政权在陕西省境内,设置陕北、陕南两个行署区。5月20日,解放军第一野战军下属的第六军16师、17师攻占西安飞机场和西安西门。21日,解放军举行入城仪式。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接管西安城市事务。随即,成立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西北局、陕甘宁边区政府和西北军区迁驻西安。西安市人民政府亦隶属于陕甘宁边区政府[1]。
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北京市为首都。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共设有12个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直辖市[a]。其后,除北京、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
1949年底,解放军基本攻占陕西全境。1950年1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相继在西安市成立。陕北、陕南两个行署区归于陕西省领导,后相继撤销,但西安市未并入陕西省。1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撤销,建立西北军政委员会(即西北大行政区)。西安市人民政府归西北军政委员会领导[1]。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西安市与其它大行政区直辖市一样,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西北行政委员会领导[2]。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撤销大行政区[2]。西北大行政区撤销后,西安市方才于8月24日并入陕西省[1]。
注释
编辑参考
编辑- ^ 1.0 1.1 1.2 陈子平. 《特殊时期陕西并存三个省级党政军领导机构的历史现象》. 陕西档案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档案学会). 2015, (2015年第5期): 30—31. ISSN 1003-726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7) (简体中文).
- ^ 2.0 2.1 于鸣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战略与管理 (北京市: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29日) (简体中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国辖29省(含台湾省)、13直辖市(含中央直辖市和大行政区直辖市)、8个行署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变大行政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鉴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原大区直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现将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10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连同北京、天津两个中央直辖市,全国共12个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行政区委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和监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为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