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以晋(?—?),江西广信府永丰县民籍[1]。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进士,官大理寺评事,天启元年十月,差大理寺评事詹以晋河南恤刑。六年十二月,兵部主事詹以晋疏请其乡灵鹫古刹久废,其所存寺田变价助工。得旨:灵鹫古刹虽废可修,所存田亩如何说变价助工,分明垂涎贱价,规夺寺业,而以助工借口,且既慢神,必定害人。詹以晋著削籍为民,追夺诰命,仍著自行修理寺宇,其田因造桥佑变佃为民业的,责令赎还本寺,以为锱铢言利之戒。寺新田还日,该地方官申报抚按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