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以晉(?—?),江西廣信府永豐縣民籍[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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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官大理寺評事,天啟元年十月,差大理寺評事詹以晉河南恤刑。六年十二月,兵部主事詹以晉疏請其鄉靈鷲古剎久廢,其所存寺田變價助工。得旨:靈鷲古剎雖廢可修,所存田畝如何說變價助工,分明垂涎賤價,規奪寺業,而以助工藉口,且既慢神,必定害人。詹以晉著削籍為民,追奪誥命,仍著自行修理寺宇,其田因造橋佑變佃為民業的,責令贖還本寺,以為錙銖言利之戒。寺新田還日,該地方官申報撫按具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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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 《江西通志》
  • 《永豐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