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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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事中国古代官职,大理寺属官。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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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设置廷尉平廷尉正廷尉监共同决断疑狱,魏晋时被称为廷尉三官[1]汉景帝时,廷尉一度称大理,汉建元四年(前137年),汉武帝改回廷尉。魏晋改称南朝梁一度改名“大理”,北魏仍称廷尉。隋朝又改为“评事”,属大理寺二朝仍沿用之,[2]通常是进士及第的初授官职,品级各朝稍不同。在清朝,此官职品等正七品。该官职配置于主管刑狱平反的大理寺,为校注审核各式相关章奏的低阶官员,通常被称为大理评事。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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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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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资治通鉴·魏文帝黄初七年》引《三国志·魏志·鲍勋传》文, 胡三省注云: “三官, 廷尉正、监、平也。”
  2. ^ 新唐书·百官志三》:“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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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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