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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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议局清朝末年立宪运动中,于1909年10月于各省成立的省级议会准备机构[1],咨议局议员选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意代表选举。[2]依据《咨议局章程》及宪政编查馆所述,该机构在官方认知看仅为裒集一省舆论之处所,地位并不能与资政院相比、也不能逾越妨碍国家统一之大权,是作为对省政利弊兴革事务作指陈集议的议政机构——且咨议局的决议案都必须由督抚衙署下设的会议厅(行政内部的行政合议机构)审查[1],整个架构法定上受制于督抚领导而缺乏议会权限职能[3]

广东咨议局旧址

成立背景 编辑

预备立宪的准备方案中,提及要成立咨议局及资政院,作为未来议会政治的准备。在1908年发布的〈资政院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中,除了指出为了立宪要先设立中央的民意机构资政院之外,并提及“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轮之所,卑其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是为咨议局成立的根据。1908年7月再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规定了咨议局选举的方式,并要求各省于一年内成立。

各省咨议局及议员名额 编辑

 
天津顺直咨议局

原计划中在全国二十二省中成立二十三个咨议局,其中江苏省因原有二布政使分驻于江宁苏州,故预定设二局,但江苏人反对分割为二,故合成一局,而新疆省地方官则上书认为该省教育程度不足,暂缓办理,故截至1909年9月共设二十一局。[4]

各省议员名额,并非以人口为基准,而主要根据原本科举制中,各省所取学额的百分之五,科举学额是根据所谓“文风盛衰”而定的。江苏因漕粮(由东南地区漕运京师的税粮)负担较多,又有增额。另京师及旗人驻防省分有专为旗人所设的名额1至3名。

各省议员名额:奉天:50。吉林:30。黑龙江:30。直隶:140。江苏:121。安徽:83。江西:93。浙江:114。福建:72。湖北:80。湖南:82。山东:100。河南:96。山西:86。陕西:63。甘肃:43。四川:105。广东:91。广西:57。云南:68。贵州:39。[5]

选举资格及选举方式 编辑

根据《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选举人资格需要符合几个条件之一的本省籍25岁以上男子:“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著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得文凭者;3.有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如非本省籍,则需年满35岁、寄籍十年,或在该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资本或不动产。 被选举人则除了前述条件之外,尚需30岁以上。 后来登记全国合格选民仅为人口百分之0.42%。除了身份、性别、财产等限制本身排除了大多数人之外,也有些财产符合资格的人,因对于选举权利不了解也不热衷,反而害怕财产为政府所知一些而被加派税捐,因此不愿登记为选民。

选举方式采用复选制,第一回先由选民选出候选人,第二轮再由候选人互选,选出正式的议员。(正式议员约为候选人五至十分之一)。[6]

选举经过及议员组成 编辑

咨议局设议长1 人,副议长2 人,常驻议员为议员总数的20%,当选者须过半数。正副议长、议员任期3 年,常驻议员任期1 年,可连任一次。议员由复选产生,议员除现行犯罪外,任期内不经咨议局批准,不得逮捕。督抚监督咨议局的选举及会议。

一般人民投票情形冷淡,投票率不高,各省约百分之十到二十左右。部分地区如东三省,近同官员指派。其中也出现有贿选、抢夺选票等不法情事。部分进步省分如江苏省,获得较好的评价。[7]

议员组成方面,有传统功名的士绅占了绝大多数。其中部分同时受过新式教育及留学国外,曾担任官职的也不少,部分则属于财力背景不差之人。[8]

咨议局的权限功能 编辑

咨议局的决议案都必须由督抚衙署下设的会议厅(行政内部的行政合议机构)审查,两者权力制衡。[1]大清翰林院仕读吴士鉴担忧咨议局阻碍行政,1910年2月宪政编查馆颁《议复吴士鉴奏请申明议案权限折》,指谘议局只是“各省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储才之地”,“其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法”,“谘议局只能任决议,而不能强迫督抚施行”。[9]宪政编查馆在1910年9月《颁行各省会议厅规则折》扩大了督抚对会议厅的掌控。由此可见,咨议局并未有如现代各国一级行政区划的议会具有真正的立法权,而是偏向顾问性质。

但地方领袖的议员,取得此一身份后,开始积极参与地方政事,并以各种方式,包括抗议行动,来获得实际影响地方政府的权力,而因为他们的组成为地方士绅为主,地方官员一般也需要尊重其意见。[10]例如湖南咨议局要求湖南巡抚发行公债需经咨议局通过,后来上谕也承认“该抚未先交咨议局议决,系属疏漏”,承认了咨议局的影响力。[11]

此外,中央的咨询机构资政院中的民选议员,是由各省的咨议局中选出,由督抚复核选定。[12]

后续影响 编辑

在咨议局成立之前,立宪派人士虽有各种自发性支持宪政的组织,如预备立宪公会宪政公会等,但组织较松散,且未获得官方重视甚至常被查禁,也缺乏统一力量。而咨议局的成立,使立宪派有了合法的机构来组织他们的行动。[13]例如在1909年9月各省咨议局召开之后,1909年10月15日各省议员即在上海成立了各省咨议局联合会,联合各省议组织相关活动,因此咨议局议员成为如国会请愿运动的主力,对立宪运动的推展有很大的影响。[14]

后来在1911年,不少立宪派人士转而支持革命,在四川的保路运动以及各省的辛亥革命中,各省的咨议局也成为重要助力,促成了革命的成功,并在民国初年成为地方议会的基础。

引用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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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关晓红(2007). 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06期,65-81页.
  2. ^ 昙花一现的“咨议局”. 人民网. 2013-09-16 [2019-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3. ^ 张, 继良. 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研究. 北京大学. 2013 [2022-09-25]. ISBN 978-7-301-236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5). 
  4.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励委员会,1969),页12
  5.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页12-13
  6.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页13-15
  7.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页17-22
  8.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页28-31
  9. ^ 《政治官报》第821号,1910年2月6日,第7-9页。
  10. ^ 费正清主编,张玉法主译《剑桥中国史晚清篇(下)》(台北:南天书局,1987年),页446-447
  11. ^ 古伟瀛《清廷的立宪运动(1905-1911): 处理变局的最后抉择》(台北:知音出版社,1989年),页155-156
  12. ^ 费正清主编,张玉法主译《剑桥中国史晚清篇(下)》,页447
  13. ^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页9-10
  14. ^ 古伟瀛《清廷的立宪运动(1905-1911): 处理变局的最后抉择》,页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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