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峤
谷峤(1508年—?),字惟升,号聚菴,直隶兴州前屯卫官籍,河南息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谷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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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抚治郧阳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 |
籍贯 | 河南息县 直隶兴州前屯卫官籍 |
字号 | 字惟升,号聚菴 |
出生 | 正德三年(1508年)二月十三日 |
逝世 | 卒年不详 |
配偶 | 娶杨氏 |
亲属 | (子)谷九德(河南许州同知) (孙)谷承祚(生员)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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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顺天府乡试第二十二名举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会试第三百三名,登第三甲第二百零八名进士[1][2]。授江都县知县,二十二年十二月选授陕西道试御史,二十四年巡按直隶,二十五年巡按宣大,三十年巡按湖广,三十一年升浙江按察司副使,历升湖广按察使,三十七年四月升本省右布政使,转左布政,三十九年四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抚治郧阳,九月因迁延赴任被革职为民[3]。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八》:嘉靖三十九年九月乙丑,诏逮抚治郧阳都御史谷峤至京讯治,峤湖广布政使升任,闻报乃由应城出境,迁五千馀里抵其家,又迁延月馀始行,为户科右给事中何煃所劾奏,部覆峤违慢不敬,失人臣礼,宜罢职。 上特命逮下锦衣卫杖鞫之,寻黜为民。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进士登科录》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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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张缨 |
明朝江都县知县 1540年-1544年 |
继任: 薛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