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嶠
谷嶠(1508年—?),字惟升,號聚菴,直隸興州前屯衛官籍,河南息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谷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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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撫治鄖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 |
籍貫 | 河南息縣 直隸興州前屯衛官籍 |
字號 | 字惟升,號聚菴 |
出生 | 正德三年(1508年)二月十三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楊氏 |
親屬 | (子)谷九德(河南許州同知) (孫)谷承祚(生員)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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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順天府鄉試第二十二名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三百三名,登第三甲第二百零八名進士[1][2]。授江都縣知縣,二十二年十二月選授陝西道試御史,二十四年巡按直隸,二十五年巡按宣大,三十年巡按湖廣,三十一年升浙江按察司副使,歷升湖廣按察使,三十七年四月升本省右布政使,轉左布政,三十九年四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撫治鄖陽,九月因遷延赴任被革職為民[3]。
家族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八》:嘉靖三十九年九月乙丑,詔逮撫治鄖陽都御史谷嶠至京訊治,嶠湖廣布政使升任,聞報乃由應城出境,遷五千餘里抵其家,又遷延月餘始行,為戶科右給事中何煃所劾奏,部覆嶠違慢不敬,失人臣禮,宜罷職。 上特命逮下錦衣衛杖鞫之,尋黜為民。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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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張纓 |
明朝江都縣知縣 1540年-1544年 |
繼任: 薛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