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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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德语:Schuldfähigkeit),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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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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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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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
阶段 年龄 处理
完全不负 未满12周岁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处指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种罪名,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4到16周岁的行为人在犯绑架等罪过程中,杀人、伤人、强奸、抢劫的可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令其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 对所有犯罪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从宽刑事责任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
已满75周岁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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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

重要生理缺陷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受影响不大,犯罪情节恶劣,特别是利用自己的生理缺陷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分子,则不宜从宽,可以与正常人犯罪同样对待。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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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香港年满10岁会被假定拥有干犯刑事罪行的能力,如触犯刑事罪行可被警方、香港海关等执法机关拘捕。年满65岁的长者如触犯任何刑事罪行,包括谋杀抢劫强奸,警方亦可行使酌情权,免予检控或只以警司警诫取代,香港是少数设有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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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事责任能力. [2010-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6-13). 
  2. ^ 2.0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1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