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
赎刑,又称赎罪,简称赎,中国古代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以财产或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法律制度。
相传始于夏朝[1],一直沿袭至明清。周代《吕刑》中规定如果适用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也可赎刑[2]。春秋时期管仲曾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革赉盾[3]。秦国有赎黥、赎耐、赎迁等规定[4]。赎罪财物用铜。
汉惠帝时规定,买爵三十级可以免除死刑,一级值钱二千。汉武帝时赎死罪事例很多,但不是常法。东汉时才渐成定制。汉明帝下诏明文规定可以赎刑,规定各种罪行赎免的缣帛数。汉朝赎罪财物用粟、缣,改以黄金计价。魏晋南北朝至隋朝,一直沿用。晋朝和刘宋、南齐赎刑兼用金、绢。
唐朝法律规定:应议、应请、应减人员和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刑以下罪行的,都可以用铜赎罪,但是犯五流者不准。若犯法者财产不足,则以劳务相抵,称为劳赎。[来源请求]宋朝有赎铜之制,犯罪官员可以铜赎罪。规定笞十下,赎铜一斤,至五十下五斤;杖六十下,六斤,至一百五十斤。徒刑、流刑、绞刑、斩刑也各有规定。纳铜期限因罪轻重而不同,遇赦可以免纳。辽朝时赎铜输钱,金朝可以用马牛杂物代铜,元朝用中统钞赎刑。
明朝颁布施行赎例规定笞刑、杖刑、徒刑、流刑等刑罚纳赎的具体折算办法。宣德二年(1427年)赎例规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分作工、运囚粮、运灰、运砖、运水和炭、赎米、赎钱各类方式也都可以折银。明代一度纳钱纳马,后来纳钞、纳钱、纳米相辅而行。
参考文献
编辑- 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