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屯是指驻屯的军队,利用驻屯军队就地耕种土地。军屯是“寓兵于农”的政策。郑成功论军屯为:“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1]

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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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6年),初置张掖郡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并以六十万人戍田。[2]曹操整合军屯与民屯,在各地设立田官专门负责屯田。府兵制也是一种军屯,最初府兵实行于南北朝时期的西魏北周

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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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军屯的规模之大实历代从未有过,为了促进军屯的发展,朝廷调拨耕牛、农具和种子,初期土地不征收税粮[3]洪武六年(1373年)各地军屯月粮完全自给且有盈余,朱元璋曾夸口:“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卫所是明代兵制的核心编制单位,明代卫所制保留了府兵制的特点,就地解决军队粮饷问题,“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明代军屯分为常操军、屯军两种。[4],就地区分布而言,有边屯有营屯。[5]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凉州等十一卫有屯军33500人,屯地16300余顷。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后,有军队180万人以上,到了永乐二年(1404年),“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同年,又一次公布屯田法:“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宣德以后,屯粮的作用越来越小,军饷要靠户部库银支给。嘉靖年间,梁材指出:“军饷不敷,一切仰给有司;有司不敷,近又仰给内帑;内帑不敷,将来何所仰给乎!”[6]嘉靖时,屯军破产流亡,嘉靖九年(1530年)由于土地荒废严重,方日干建议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耕,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争告”[7]

军屯有其负面影响。军屯屯地的来源有多种:官田、没官田、废寺田、牧马场、废田、荒田、空地、绝户田等。明朝初年,官田的数量庞大。军官豪强侵占良田,侵害百姓利益,所谓“邑人惧其暴,屯田惧其扰”。弘治六年(1498年),兵部尚书马文升说,“卫所官旗势豪侵占盗卖十去五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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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2. ^ 郑观应《盛世危言·边防一》
  3. ^ 《明太祖实录》卷56载,洪武三年(1370年),中书省大臣请征太原、朔州等卫所屯田租税,朱元璋下令:“边军劳苦,能自给足矣,犹欲取其税乎?勿征”。
  4. ^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载:“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
  5. ^ 《大明会典》:“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
  6. ^ 《明经世文编》,阵子龙选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影印本,1997年重印,卷104,第939页。
  7. ^ 万历《大明会典》卷42。